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第二組(台灣是否廢除死刑-第三階段)

1.執行死刑對社會沒有威嚇的力量:
一般認為,人都怕死,所以死刑具有甚高的威嚇效果。
但是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 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
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
我們是人,不是機械,死刑是最無法回復的原狀的刑罰,如果抱著寧可殺錯一萬,
不可放過一個的心態去執行死刑好了;要是某天殺錯了一個,是不是又要去把判
錯的法官,抓錯人的警察通通處死?而在一旁鼓譟的我們與那些傷害無辜的犯罪
者又有何異?

2.關於死刑是否具有「以儆效尤」的榜樣性問題 :
法國著名精神病學者盧馬隆教師 :
罪犯要不就是以為他能逃避警察的追捕
而實行犯罪,要不就是因為害怕被逮住而放棄犯罪。
但是,判處他無期徒刑還是死刑,懲罰的性質無關緊要,
對於一個冷血罪犯來說,起決定作用的是他堅信自
己不會被逮住,而不是他被逮住之後所受到的懲罰的性質。
廢除死刑的地方,血腥的犯罪率並沒有增加,這種犯罪有它自身的道路,
與刑事立法中是否有死刑規定毫無關係,而是貧富差距、警力分佈與素質等等對於犯罪率影響最大。

3.被害人家屬在家人遇害後,勢必都得走過一段漫長療傷的過程,
加上旁人的過渡同情其實是某種程度上的社會隔離,
不因為死刑的執行,所以被害人家屬心裡的創痛就痊癒了,
隔天起床可以繼續像平常一般過生活了。
我不是被害者家屬,無法真切地體會到他們的痛。
但是,我知道一件事情,死刑執行並無法讓大家從痛苦中走出來。
或許,你會說,這就是那些加害者可惡的地方,
他們所給予被害者家屬的痛,是完全無法彌補的。
不過,與其製造一個「人人喊殺」的報復型社會,
我們寧可帶領台灣民眾更正面地思考。

結論:
每年十月十日是「世界反死刑日」。目前全世界已有九十個國家正式廢除死刑,
而四十多國實際上已不再執行死刑。

歐洲聯盟與其會員國堅決反對死刑。死刑違反人權原則,而維護人權則是歐盟建立的重要基礎。
今年的「世界反死刑日」正好碰上瑞典接任歐盟輪值主席。瑞典與歐盟都相當重視此議題,長久以來強烈支持全球各地的死刑廢除運動。

許多歐洲國家要廢除死刑時,皆遭到公眾輿論的批評。但時至今日,任何一個歐盟的會員國皆不可能再採用死刑,
也沒有任何一個會員國因廢除死刑而引起反對聲浪。歐洲聯盟反對在任何案件、任何情況下執行死刑。
首先,我們堅信廢除死刑是必要的,以保護人性尊嚴,也可幫助推動人權發展的進程。
第二,死刑的執行是無法挽回的。各種證據皆指出,不論有多少防範措施,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免於司法誤判。
第三,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執行死刑能遏制犯罪。大多數的歐洲國家過去都曾施行過死刑。
因此,我們累積了許多經驗,深入地研究此議題:至今並無任何證據指出,廢除死刑後會造成暴力犯罪率上升。

歐盟相當肯定台灣的民主活力,一九八七年解嚴後,人權方面亦有極大的進步。
台灣的經驗常成為其他國家效仿的榜樣。在民主、自由與和平的選舉結果之下,台灣已經歷了兩次和平的政黨輪替。
台灣媒體享有充分自由,且公開辯論風氣盛行。非政府組織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它們可以為任何議題和平地組織遊行。

在死刑議題方面,值得欣慰的是,台灣自二○○五年起就停止執行死刑。刑法業已經過修改。
台灣司法程序的進步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今日,適用死刑的犯罪已經不多,這和昔日大不相同。
然而基本的問題仍待解決,死刑仍存在於台灣司法系統中。再者,目前仍有數名囚犯在死囚牢中,法院也仍繼續判處死刑。
因為在台灣,
空有政治人物的承諾,但欠缺實際推動的政治意志,
形成廢除死刑運動亟待突破的瓶頸。
而其中的關鍵就是所謂的「民意」。
歷來關於台灣廢除死刑的民意調查顯示,
反對者多超過七成,惟一旦有配套措施(例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贊成廢除死刑者即有五成左右。
然而,去年反對死刑的台灣前法務部長王清峰下台一事受到國際矚目,她的繼任者曾勇夫就任未久即批准執行4個死刑,但是否廢除死刑一事在台灣目前仍無定論。 國際特赦組織全球專案主任里夫(Roseann Rife)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在亞太地區國家廢除死刑的趨勢下,台灣恢復死刑是倒退的做法,呼籲台灣政府順應國際上不能阻擋的廢除死刑趨勢,暫緩 執行死刑,並採取具體步驟,終止死刑。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台灣全體民眾有共同的願景:讓台灣更美好!或許在死刑存廢的議題上,目前還不能與絕大多數的民眾有共識,但是我們相信只要持續的對話、溝通,就能讓大家瞭解死刑的真面目,進一步廢除死刑。 
 
參考資料
www.hfu.edu.tw/~lbc/BC/9th/Paper/3B-2.pdf
www.aitaiwan.org.tw/index.php?page_id=511
http://n.yam.com/cna/international/201103/20110328023716.html

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第二組(台灣是否廢除死刑-第三階段)討論

反方第二階段的回覆

第二階段  廢除死刑  反方




1."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
在所謂民主國家中,能夠被判重刑相當不容易的一件事,


就算一審有罪,也還能不斷上訴,上訴時間更是長達十年以上,


在這種情況下,還被判死刑的,通常都是罪有應得。
http://qq0526.blogspot.com/2007/04/blog-post_25.html





2."只要有其他可行的選擇,蓄意奪走他人性命都是不對的,法律表現出對生命的默然關懷,即使是重刑犯生命也一樣;法律不鼓勵使用暴力,即使是無辜的可能受害者也 不應隨意使用。由此可見,要尊重生命,先得要廢除死刑。"
法律是為了 "保障人民的權利" "確保做錯事的人必須為他所為而負責"
這是我對於法律的定義, 也是一種對法律的認知
我們沒有經歷過那些被害者家屬紮紮實實走過一遭的那般沉痛
但是至少以防患未然的心態去面對未來的不可測
這也是法律之所以存在的理由
當那些支持廢除死刑的人和緩地說出 "那些死刑犯也有生命權" "以暴制暴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或是如王清峰部長說 "這並非我一個人的看法, 而是我們司法應該與世界人權接軌
",
然後又搬出目前已廢除死刑的國家有多少.. 等等數據

我想表達的是
重視人權本身並沒有錯, 但是
之前在日本漫畫家吉村明美的作品中看到一句話, 那句話言簡意賅, 卻非常有道理

"
看不起規範的人, 憑什麼談權利?"
不管你在犯下罪行前一刻考量了什麼
只要你犯了罪, 就應該要為你所做的事情負責, 不是嗎?
而且這個道理並不是只有在法律上說得通

你的工作表現, 你的所作所為, 你的言論.. 你都得負責的
即使是學歷很低的人, 不識字的人也知道 "歹路別走" 的道理
所以犯下殺人罪行--如此滔天大罪--那一刻想必已經有相當的覺悟了
又何須外人幫他捍衛他的權利呢?
也許人權主義者會堅持 "法官不是絕對正確" "
沒有人可以將替天行道列為己職" "執行死刑也不會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好
"
以上立論頗有幾分道理

不過我認為死刑的存在是必要之惡
因為其警惕世人的作用更大於執行的效果
就如同前文所述
犯下罪行的那些人們, 當下想必已經有相當的覺悟了
所以此時 "執行死刑也不會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好" 並不能成為不執行死刑的理由
因為 "犯罪必須負相當的刑責" 這個概念在他們犯下罪行時心裡已經有譜了, 不是嗎?

來源: http://www.wretch.cc/blog/iDENtity0629/13419847




3."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記得多年以前有一位立委提出一個法案,就是強姦犯去勢的事,

後來法案不了了之,強姦犯還是存在,而且有增無減,

法律有幫那些受害者想嗎?法律並不是完美的,人也是,

你今天吃飯要付錢,你今天做錯事就要悔改,但是一個人說會悔改就真的會悔改嗎?

人出生本是善或惡我們也無法預期,

但是現今有法律規範,

我希望大家能了解那些贊成死刑的人,並不是殺生的人,也不是殘忍無憐憫之心的人,

他們只是站在那些受害者和曾經被傷害的人想,法律法與情,請想一想。

大家都是人,人本是有憐憫之心。

雖說冤冤相報何時了,

但是一個人做了壞事也該付出他們的代價,

人不是十全十美,

這種痛,只有受過那些傷害的人才懂。
http://blog.udn.com/hurt633/1822502



第三階段
回復反方第二階段評論並做總結

明晚11點討論!!!!!!!!!!!!!!!!!!!!!! :)

2011年4月17日 星期日

第二組(台灣是否廢除死刑-第二階段)正方

對於反方論點,我們認為
“第一點犯罪人是否真的改過向善,而能獲得假釋”與“第二點終生監禁會比死刑來的好嗎?”
並無不同,皆是在探討:「若國家廢除死刑, 終身監禁並無法有效的嚇阻犯人。因為在獄中表現良好,這些受刑人也可能獲得假釋出獄的機會。而出獄後再犯的機率很高,因此反方認為終身監禁是沒有意義 的。」對於上述,我方看法如下:
以法學論點來看,法律是由人訂出來的 人類不能由自己創造出來的法律來逾越憲法所保障的生命權。憲法只允許國家以法律「限制」生命權,但死刑是「剝奪」,無期徒刑才是所謂的「限制」。因此,無期徒刑還是有意義的。
再者,我國現行法內並沒有「終身監禁」這條法律,只有「無期徒刑」,兩者有很大的不同,終身監禁等同於「特殊的無期徒刑」,意旨沒有假釋出獄的機會, “終身”監禁到死為止;而我國的無期徒刑,是可以有被假釋的機會,所以兩者並不同。因此,我方認為可以藉由修改法律訂出“終身監禁”來取代死刑,亦將無期 徒刑假釋出獄的門檻再提高,這樣便可以解決問題不違憲。
【證據一】
死刑產生的是「把犯罪者永久與社會隔離,防止他們 再犯死刑罪」的功能,這個功能也可以被「無期徒刑」來達成,進而無期徒刑可以產生刑罰教化的功能。監禁終 生與社會隔離,則意義亦如同死刑。法律存在目的應該不是用來懲罰犯罪,而是用來矯正犯罪的。因此報復性的死刑就沒有必要。這是「死刑功能的可替代性」。只 要有其他可行的選擇,蓄意奪走他人性命都是不對的,法律表現出對生命的默然關懷,即使是重刑犯生命也一樣;法律不鼓勵使用暴力,即使是無辜的可能受害者也 不應隨意使用。由此可見,要尊重生命,先得要廢除死刑。
參考資料:
http://tpa.hss.nthu.edu.tw/files/annual/2010/2010%20TPA%20Annual%20%E9%99%B3%E7%91%9E%E9%BA%9F.pdf
【證據二】
死 刑犯最嚴重的罪行就是剝奪他人的生命權,但是不代表我們也能用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做制裁,我們和罪犯不同的所在之處,在於對待人的方法,讓所有人在公平和 公正之下得到最適宜的處置,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有生命權,第二十三條只允許國家以法律「限制」生存權(也就是生命權、自由權、工作權、財產權),所以國 家不能「剝奪」人民的生存權,最嚴重的限制是終生監禁,但剝奪卻是死亡,因為沒有了生命,其他的權利也就不存在,限制和剝奪是不同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00302551
【證據三】
據 報導,台“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實務運作上,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平均服刑12.8年就出獄,但台灣審核無期徒刑的假釋過于寬松,就此法界人士直言,不 少法官在審酌判處死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對於凶神惡煞之徒,難免覺得一旦判處無期徒刑,很快又可假釋,於是有改判死刑的心理。
“法務部”認為,如何讓法官願意盡量選擇無期徒刑替代死刑,並化解民眾對於現行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區隔不明顯的疑慮,有必要讓假釋制度的審查更嚴謹,再犯危險性的評估與“假釋委員會”的咨詢,都有必要重新檢討。
15日會中,對於以“特殊無期徒刑”取代死刑,雖有人質疑是否比死刑更不人道,但多數人都認同,這是目前台灣社會民意最能接受取代死刑的替代方案。
此 外,“法務部”官員指出,歐洲地區廢除死刑的無期徒刑罪犯,至少都要服刑15至40年,台灣的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原本為10年,現在已提高到25年,但如果 要以終身監禁作為死刑替代方案,其他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也要作嚴格的限制。http://magazine.sina.com.tw/article /20101019/3859547.html
【證據四】
"終生監禁與假釋"
我覺得可以提高標準,更加的嚴格審視,
難到死刑會比終身監禁來的好嗎?
覺得死刑才可以將那些犯下重大罪惡的犯人不再出獄害人,
或者抱著一命還一命的觀念,那如果在獄中與外界徹底隔絕,
付出勞力,過著罪惡感與受控制被監控的生活一輩子,
那這樣難道槍決斃命的快速就不會便宜了那些罪犯嗎?
【證據五】犯罪人是否真的改過向善,而能獲得假釋?
「殺人償命。」以暴治暴,對被害者而言無實質上的改變,因為死人不能復生,把殺人犯處死,從人命的 角度來看,是得不償失,生命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減少,無論是誰,生命都有其價值性,死刑的實施,所以“殺人償命”是講不通的。死刑不能譴責殺戮,因其本身 即為殺戮。將死刑廢除,改成勞役加上終生監禁(不得假釋),也就是讓罪犯對社會有所回饋,減輕自己吃、用對社會的財產負擔,而且罪犯家屬在心靈上也能有所 寄託。
每一個人的想法和行為,社會都必須擔負相當的責任,死刑只是把過錯推給一個人,這是不公平的,所以,社會必須讓罪犯有改過自新,反省,並回 饋的機會,終生監禁和勞役讓他們有這樣的機會,使他們改變,而有所貢獻。國家一方面譴責暴力剝奪、威脅生命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卻又使用剝奪生命的方法做 為制裁是不正確的。死刑應該要廢除。
改成勞役加上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才是上策。
終生監禁會比死刑來的好嗎?
從人 道方面來談廢除死刑,廢除死刑是人道主義的終極關懷,任何人都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力,即使是國家機器。監禁犯罪者,透過教育感化使其改過向善,最終重新 回歸社會,發揮一己之力。若實在無可悔改者,監禁終生與社會隔離,則意義亦如同死刑。法律存在目的應該不是用來懲罰犯罪,而是用來矯正犯罪的。
終生監禁使其人格矯正比死刑的決策更為重要。

針對第一點,我方覺得「獲得假釋」的審核標準可以拉高,每個人都有犯錯的時候,但是我們不能夠因為一個人的二度犯罪進而否定了其他人可能改過自新,向善 的機會。這種「一根竹竿打翻一整船」的想法,不應該是我們該有的想法吧!而且有時候再犯率過高也不完全是犯人的問題,有時候也是官方在衡量假釋出獄的標準 過低!導致犯人容易獲得假釋的機會而不珍惜,再犯率會高這也是可想而知的。

然而終生監禁不僅增加社會成本」這點我覺得有矛盾,終生監禁確實會有造成一定的社會成本,但難道錯殺就不會嗎?就拿「江國慶冤案」來說,這件冤案如果要國賠,也不可能是小錢就能解決的,這不也是一筆可觀的社會成本?更何況是家屬的心理創傷,這是金錢就能解決的嗎?
 

而對於反方“第三點死刑具有嚇阻的效果”,我方看法如下:
各項研究報告顯示,均無法證明死行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嚇阻效果。
【證據一】
就自威嚇效果言:一般認為,人莫不畏死,故死刑具有甚高的威嚇效果。但是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
資料來源: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R-090-056.htm
【證據二】
死刑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 :
依 據Roger Hood 在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一書中的研究發現,死刑 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以加拿大為例,他們廢除死刑後,犯罪率反而逐年降低;另外,加強警察或 檢察官辦案的正確性比事後的刑罰更能嚇阻犯罪。認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的人,忽略了死刑本身反而成為犯罪的幫手。廢除死刑是為了追求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政 策,死刑本身不應成為政府解決重大犯罪問題的萬靈丹,它只讓政府懈怠了應當提出 更有效治安維護政策的責任。
出處: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205
【證據三】
前法務部部長因為主張死刑而下台,因為她有人權觀念,
要她去執行死刑,她真的做不到。
她說過,法官也是人,做出來的判決也會有偏見或偏頗,
死刑的確是對這些犯人最後的嚇阻,但是如果判決有誤,
一旦死刑一執行,人已死了就再也無法伸冤了。
江國慶事件我們所知道的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調查局對他刑求逼供,在年內就將他槍決,年僅21歲。
他的父親深信他的兒子不會做出這種事,即使中風了也一樣奔波要為兒子申冤。
最後就在江國慶父親死前也無法得到兒子的清白,
事後雖然得到遲來的清白,但是賠償換不回人命,
難道江國慶被誤判死刑,一個清白的人卻死在死刑之下,
犯案的人當時卻還在逍遙法外,就算現在抓到了真正的兇手,
但是江國慶的生命與他的家人所承受的痛苦與汙辱,
是怎麼樣也無法撫平與回復的,難道死刑也必須對清白的人嚇阻嗎?
參考資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1%9F%E5%9C%8B%E6%85%B6%E6%A1%88 


[證據四]
根據資料,「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性。」且又根據令一份資料顯示,「歹徒再做壞事時,通常是當下 臨時起義,很少想到後果,會仔細考慮後果的智慧型罪犯,也預先周全準備,不認為這種事會臨到他頭上,所以,死刑的存在對防止犯罪,並沒有太大意義。死刑原 本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要赫阻人們殺人,既然今天死刑已經沒有赫阻性了,那就沒有存在之必要了。

[證據五]
死刑不具備嚇阻犯罪的社會功能。支持此宣稱的論證是從犯罪率的統計調查著手,如下:廢除死刑國家的犯罪率並未上升,甚至反而比保有死刑國家的犯罪率更低, 可見得死刑並沒有嚇阻犯罪的功用。再次,幾乎所有國家原本都保有死刑,很多國家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也沒有比廢除死刑之前更高。由此推論死刑沒有嚇阻犯罪 的社會功能。


資料來源:
http://lms.ctl.cyut.edu.tw/blog.php?user=9422042&f=blog_doc&bid=6929&page=1
http://tpa.hss.nthu.edu.tw/files/annual/2010/2010%20TPA%20Annual%20%E9%99%B3%E7%91%9E%E9%BA%9F.pdf

 

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

第二組(台灣是否廢除死刑-第二階段)討論

第一階段後
 
反方的辯論
 
 1.犯罪人是否真的改過向善,而能獲得假釋
若現在開始廢除死刑,最重的刑責即是無期徒刑,
而在獄中表現良好,這些受刑人也有可能獲得假釋出獄的機會,
但真能確保他們所做的精神評估是百分之百正確的?
再加上現行假釋出獄後沒有積極有效監控再生人的方法,
造成再生人在"空窗期"再度犯案的機率增加,
新聞不斷報導有關受刑人出獄後,再犯率過高的問題,
難道真的要接二連三出現更多受害人,
我們才要重視這個問題?


2.終生監禁會比死刑來的好嗎?終生監禁不僅增加社會成本,還可能造成受刑人不服管束的情況發生
若監獄人數不斷增加,造成政府不得不放寬假釋制度的情形也不能保證不會發生
台灣經常有大赦、或用一個什麼理由來減刑,
因此日後就算有終身監禁制度,實質的終身監禁也可能變成虛擬的終身監禁。
每一個犯罪者都講得很好聽,說「如果把我關到死,乾脆把我槍斃算了」,
嘴巴這樣說,但法律改為終身監禁,還是會期待,
期待出現虛擬的終身監禁,讓他有機會可以出去,

就算只有萬分之一的機會也會想。
死刑犯不到最後,都不會放棄希望,
真要執行時,問問那些行刑法警就知道,被帶去槍斃的時候,

哪個人的腳會不發軟。因此討論終身監禁其實沒意義。

3.死刑具有嚇阻的效果 廢除死刑人士看到的一面是「有機會讓他活下來,因為他會改過,對社會有正面貢獻」,
事實上像這種累積犯罪的犯罪者,如果沒有一個遏阻,再給他出去,他會變好?
要變好,早在輕刑犯、重刑犯的時候就變好了,
死刑就是對這些嫌犯最後的一個遏阻。
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遏阻,暴力犯罪就可能持續上升。
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
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
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反方的平台 :  http://www.wretch.cc/blog/knu9904/16924236


請大家在下面回覆針對這三點的正方立場回覆喔!!
  


明晚10點半討論~~~

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第二組(台灣是否廢除死刑-第一階段)正方三項論點

第一點
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難期完美。
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
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

像是江國慶被誤判事件,15年後才洗刷冤屈,也讓他們的家人承擔了15年的傷害與外在的壓力,但也已經無事餘補了,因為生命不能再重來。

參考資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1600462
http://tw.myblog.yahoo.com/a0931621469/article?mid=318

第二點
死刑產生的是「把犯罪者永久與社會隔離,防止他們再犯死刑罪」的功能,這個功能也可以被「無期徒刑」來達成,進而無期徒刑可以產生刑罰教化的功能。監禁終 生與社會隔離,則意義亦如同死刑。法律存在目的應該不是用來懲罰犯罪,而是用來矯正犯罪的。因此報復性的死刑就沒有必要。這是「死刑功能的可替代性」。只 要有其他可行的選擇,蓄意奪走他人性命都是不對的,法律表現出對生命的默然關懷,即使是重刑犯生命也一樣;法律不鼓勵使用暴力,即使是無辜的可能受害者也 不應隨意使用。由此可見,要尊重生命,先得要廢除死刑。

參考資料:
http://tpa.hss.nthu.edu.tw/files/annual/2010/2010%20TPA%20Annual%20%E9%99%B3%E7%91%9E%E9%BA%9F.pdf

第三點
就刑事政策言:犯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非僅為行為人個人的原因,如此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並不公平。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參考資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1600462

(台灣是否廢除死刑-第一階段)正方討論投票過程

林曉嵐提案
 
(一)就人道主義言: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不僅互相矛盾,更助長殘忍之風,有違人道主義之精神。
(二)就刑事政策言:犯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非僅為行為人個人的原因,如此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並不公平。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三)自司法實務言: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難期完美。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這是支持廢除死刑的最有力理由。
(四)自威嚇效果言:一般認為,人莫不畏死,故死刑具有甚高的威嚇效果。但是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
(五)就被害人立場言: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若能責令被害人勞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

資料來源: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R-090-056.htm

簡琬儀提案

第一點
死刑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
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
若能責令被害人勞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
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

第二點
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難期完美。
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
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

像是江國慶被誤判事件,15年後才洗刷冤屈,也讓他們的家人承擔了15年的傷害與外在的壓力,但也已經無事餘補了,因為生命不能再重來。

第三點
犯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
非僅為行為人個人的原因,
如此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並不公平。
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
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出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1600462
http://tw.myblog.yahoo.com/a0931621469/article?mid=318

周怡瑩提案
一、任何人都無權力來決定或參與決定去剝奪另一人的基本人權。所謂的「人權的基本原理」是指「人權是與生俱來的,不管是誰,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剝奪另一人的人權,即使他是一位惡性重大的罪犯」。

二、死刑的本質是報復,亦即死刑是用來達成報復的目的。刑罰的本質和目的不是報復而是教化,死刑違反刑罰的根本目的,所以死刑不應該被納入刑罰之中。每個國家都應該提升自己的文明,廢除報復性的死刑是文明提升與進步的象徵。

三、 死刑產生的是「把犯罪者永久與社會隔離,防止他們再犯死刑罪」的功能,這個功能也可以被「無期徒刑」來達成,進而無期徒刑可以產生刑罰教化的功能。監禁終 生與社會隔離,則意義亦如同死刑。法律存在目的應該不是用來懲罰犯罪,而是用來矯正犯罪的。因此報復性的死刑就沒有必要。這是「死刑功能的可替代性」。只 要有其他可行的選擇,蓄意奪走他人性命都是不對的,法律表現出對生命的默然關懷,即使是重刑犯生命也一樣;法律不鼓勵使用暴力,即使是無辜的可能受害者也 不應隨意使用。由此可見,要尊重生命,先得要廢除死刑。

資料來源:http://tpa.hss.nthu.edu.tw/files/annual/2010/2010%20TPA%20Annual%20%E9%99%B3%E7%91%9E%E9%BA%9F.pdf

陳欣雨提案
 
論點一
在2007年底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個【全球暫停死刑執行】的決議,希望世界各國先暫停死刑的執行,並且希望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檢討相關政策,聯合國也會在2008年的大會上提出檢討報告。由此看來,廢除死刑已經成為國際人權不可逆的潮流與趨勢。
在法律專業團體所舉辦的提問會上,謝長廷先生針對廢除死刑也明確表示支持,他提到廢除死刑是國際潮流也是必然,只是時間的問題。台灣要趕快做好準備,包括終身監禁等配套要出來,並且要要教育、讓社會討論死刑議題,讓民眾知道相關的訊息。

出處 : http://www.peopo.org/taedp/post/12939

論點二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政府,現階段應暫停死刑、盡速修法,重新檢視廢除死刑的配套,建議法務部將已槍決的死刑犯相關資訊公開、透明,協助學者深入探討死刑犯背後的社會結構因素,才能從源頭阻斷犯罪。而藉此更能避免江國慶冤案再度發生。
出處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9/131/2ousr.html 奇摩新聞

論點三
台灣其實已經好幾年無時施死刑制度,這次的回覆實施確實引起了國際各界的關注。死刑這樣的制度其實只能治根不治本,對於問題的根本還是沒有真正的解決。我們應該要就犯罪的發生原因做更深入的探討,並非以死刑替代。
陳冠樺提案

1.死刑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
依據Roger Hood 在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一書中的研究發現,死刑 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以加拿大為例,他們廢除死刑後,犯罪率反而逐年降低;另外,加強警察或 檢察官辦案的正確性比事後的刑罰更能嚇阻犯罪。認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的人,忽略了死刑本身反而成為犯罪的幫手。廢除死刑是為了追求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政 策,死刑本身不應成為政府解決重大犯罪問題的萬靈丹,它只讓政府懈怠了應當提出 更有效治安維護政策的責任。
2.冤案不能避免,死刑不能回復
死 刑本身充滿了歧視。不勝枚舉的死刑濫用和執行,往往發生在窮困、弱勢者或特定種族、宗 教、族群身上。死刑合理化了國家的暴力行為,終究會殃及無辜的受害者;若是司法體制有漏洞,更 是無法避免無辜受害者遭到處決的風險。自1973年以來,在美國有123個死刑定讞的個案,因為新證據的浮現或者是因為鑑識技術的進 步,最後翻案獲得無罪判決。那台灣呢?雖然沒有如美國一樣直接的研究數字,但卻有高達88.14% 的台灣民眾認為法院判處死刑有判錯的可能性。所以我們應該不要忘記:任何一個司法體系都不能夠 確認司法百分之百的不出錯,但死刑一旦執行,就沒有回復的可能性。
3.廢除死刑是國際人權不可逆的趨勢
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六條規定,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 為對最嚴重之罪行的懲罰,而且必須經過司法體系合格法庭最後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二任意議定書】以及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明定締約 國應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已是國際人權趨勢不可逆的潮流。整體來看,這些國際公約都認為,生命權 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不能任意剝奪。即使判處死刑,死刑犯也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同時,不得判處十八歲以下的人死刑,也不得執行孕婦死刑。

出處: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205
 投票過程:
林曉嵐: 林曉嵐1 簡琬儀2 周怡瑩3
陳欣雨: 周怡瑩 3陳冠樺 2簡琬儀 2
簡琬儀: 林曉嵐2 簡琬儀2 周怡瑩3
周怡瑩:林曉嵐2 簡琬儀2 陳冠樺 2
陳冠樺:簡琬儀 2周怡瑩 2陳冠樺 3

結果


簡琬儀2 周怡瑩3 陳冠樺2 林曉嵐2

由於簡琬儀2和陳冠樺2的論點相似
所以第三個論點選擇林曉嵐2

                                                                                                       

(台灣是否廢除死刑-第一階段)正方討論

我們是第二組
第四題的正方
"台灣是否應該廢除死刑"

請大家各列出三點(說明與附上證據.連結或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