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7日 星期日

第二組(台灣是否廢除死刑-第二階段)正方

對於反方論點,我們認為
“第一點犯罪人是否真的改過向善,而能獲得假釋”與“第二點終生監禁會比死刑來的好嗎?”
並無不同,皆是在探討:「若國家廢除死刑, 終身監禁並無法有效的嚇阻犯人。因為在獄中表現良好,這些受刑人也可能獲得假釋出獄的機會。而出獄後再犯的機率很高,因此反方認為終身監禁是沒有意義 的。」對於上述,我方看法如下:
以法學論點來看,法律是由人訂出來的 人類不能由自己創造出來的法律來逾越憲法所保障的生命權。憲法只允許國家以法律「限制」生命權,但死刑是「剝奪」,無期徒刑才是所謂的「限制」。因此,無期徒刑還是有意義的。
再者,我國現行法內並沒有「終身監禁」這條法律,只有「無期徒刑」,兩者有很大的不同,終身監禁等同於「特殊的無期徒刑」,意旨沒有假釋出獄的機會, “終身”監禁到死為止;而我國的無期徒刑,是可以有被假釋的機會,所以兩者並不同。因此,我方認為可以藉由修改法律訂出“終身監禁”來取代死刑,亦將無期 徒刑假釋出獄的門檻再提高,這樣便可以解決問題不違憲。
【證據一】
死刑產生的是「把犯罪者永久與社會隔離,防止他們 再犯死刑罪」的功能,這個功能也可以被「無期徒刑」來達成,進而無期徒刑可以產生刑罰教化的功能。監禁終 生與社會隔離,則意義亦如同死刑。法律存在目的應該不是用來懲罰犯罪,而是用來矯正犯罪的。因此報復性的死刑就沒有必要。這是「死刑功能的可替代性」。只 要有其他可行的選擇,蓄意奪走他人性命都是不對的,法律表現出對生命的默然關懷,即使是重刑犯生命也一樣;法律不鼓勵使用暴力,即使是無辜的可能受害者也 不應隨意使用。由此可見,要尊重生命,先得要廢除死刑。
參考資料:
http://tpa.hss.nthu.edu.tw/files/annual/2010/2010%20TPA%20Annual%20%E9%99%B3%E7%91%9E%E9%BA%9F.pdf
【證據二】
死 刑犯最嚴重的罪行就是剝奪他人的生命權,但是不代表我們也能用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做制裁,我們和罪犯不同的所在之處,在於對待人的方法,讓所有人在公平和 公正之下得到最適宜的處置,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有生命權,第二十三條只允許國家以法律「限制」生存權(也就是生命權、自由權、工作權、財產權),所以國 家不能「剝奪」人民的生存權,最嚴重的限制是終生監禁,但剝奪卻是死亡,因為沒有了生命,其他的權利也就不存在,限制和剝奪是不同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00302551
【證據三】
據 報導,台“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實務運作上,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平均服刑12.8年就出獄,但台灣審核無期徒刑的假釋過于寬松,就此法界人士直言,不 少法官在審酌判處死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對於凶神惡煞之徒,難免覺得一旦判處無期徒刑,很快又可假釋,於是有改判死刑的心理。
“法務部”認為,如何讓法官願意盡量選擇無期徒刑替代死刑,並化解民眾對於現行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區隔不明顯的疑慮,有必要讓假釋制度的審查更嚴謹,再犯危險性的評估與“假釋委員會”的咨詢,都有必要重新檢討。
15日會中,對於以“特殊無期徒刑”取代死刑,雖有人質疑是否比死刑更不人道,但多數人都認同,這是目前台灣社會民意最能接受取代死刑的替代方案。
此 外,“法務部”官員指出,歐洲地區廢除死刑的無期徒刑罪犯,至少都要服刑15至40年,台灣的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原本為10年,現在已提高到25年,但如果 要以終身監禁作為死刑替代方案,其他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也要作嚴格的限制。http://magazine.sina.com.tw/article /20101019/3859547.html
【證據四】
"終生監禁與假釋"
我覺得可以提高標準,更加的嚴格審視,
難到死刑會比終身監禁來的好嗎?
覺得死刑才可以將那些犯下重大罪惡的犯人不再出獄害人,
或者抱著一命還一命的觀念,那如果在獄中與外界徹底隔絕,
付出勞力,過著罪惡感與受控制被監控的生活一輩子,
那這樣難道槍決斃命的快速就不會便宜了那些罪犯嗎?
【證據五】犯罪人是否真的改過向善,而能獲得假釋?
「殺人償命。」以暴治暴,對被害者而言無實質上的改變,因為死人不能復生,把殺人犯處死,從人命的 角度來看,是得不償失,生命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減少,無論是誰,生命都有其價值性,死刑的實施,所以“殺人償命”是講不通的。死刑不能譴責殺戮,因其本身 即為殺戮。將死刑廢除,改成勞役加上終生監禁(不得假釋),也就是讓罪犯對社會有所回饋,減輕自己吃、用對社會的財產負擔,而且罪犯家屬在心靈上也能有所 寄託。
每一個人的想法和行為,社會都必須擔負相當的責任,死刑只是把過錯推給一個人,這是不公平的,所以,社會必須讓罪犯有改過自新,反省,並回 饋的機會,終生監禁和勞役讓他們有這樣的機會,使他們改變,而有所貢獻。國家一方面譴責暴力剝奪、威脅生命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卻又使用剝奪生命的方法做 為制裁是不正確的。死刑應該要廢除。
改成勞役加上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才是上策。
終生監禁會比死刑來的好嗎?
從人 道方面來談廢除死刑,廢除死刑是人道主義的終極關懷,任何人都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力,即使是國家機器。監禁犯罪者,透過教育感化使其改過向善,最終重新 回歸社會,發揮一己之力。若實在無可悔改者,監禁終生與社會隔離,則意義亦如同死刑。法律存在目的應該不是用來懲罰犯罪,而是用來矯正犯罪的。
終生監禁使其人格矯正比死刑的決策更為重要。

針對第一點,我方覺得「獲得假釋」的審核標準可以拉高,每個人都有犯錯的時候,但是我們不能夠因為一個人的二度犯罪進而否定了其他人可能改過自新,向善 的機會。這種「一根竹竿打翻一整船」的想法,不應該是我們該有的想法吧!而且有時候再犯率過高也不完全是犯人的問題,有時候也是官方在衡量假釋出獄的標準 過低!導致犯人容易獲得假釋的機會而不珍惜,再犯率會高這也是可想而知的。

然而終生監禁不僅增加社會成本」這點我覺得有矛盾,終生監禁確實會有造成一定的社會成本,但難道錯殺就不會嗎?就拿「江國慶冤案」來說,這件冤案如果要國賠,也不可能是小錢就能解決的,這不也是一筆可觀的社會成本?更何況是家屬的心理創傷,這是金錢就能解決的嗎?
 

而對於反方“第三點死刑具有嚇阻的效果”,我方看法如下:
各項研究報告顯示,均無法證明死行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嚇阻效果。
【證據一】
就自威嚇效果言:一般認為,人莫不畏死,故死刑具有甚高的威嚇效果。但是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
資料來源: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R-090-056.htm
【證據二】
死刑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 :
依 據Roger Hood 在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一書中的研究發現,死刑 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以加拿大為例,他們廢除死刑後,犯罪率反而逐年降低;另外,加強警察或 檢察官辦案的正確性比事後的刑罰更能嚇阻犯罪。認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的人,忽略了死刑本身反而成為犯罪的幫手。廢除死刑是為了追求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政 策,死刑本身不應成為政府解決重大犯罪問題的萬靈丹,它只讓政府懈怠了應當提出 更有效治安維護政策的責任。
出處: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205
【證據三】
前法務部部長因為主張死刑而下台,因為她有人權觀念,
要她去執行死刑,她真的做不到。
她說過,法官也是人,做出來的判決也會有偏見或偏頗,
死刑的確是對這些犯人最後的嚇阻,但是如果判決有誤,
一旦死刑一執行,人已死了就再也無法伸冤了。
江國慶事件我們所知道的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調查局對他刑求逼供,在年內就將他槍決,年僅21歲。
他的父親深信他的兒子不會做出這種事,即使中風了也一樣奔波要為兒子申冤。
最後就在江國慶父親死前也無法得到兒子的清白,
事後雖然得到遲來的清白,但是賠償換不回人命,
難道江國慶被誤判死刑,一個清白的人卻死在死刑之下,
犯案的人當時卻還在逍遙法外,就算現在抓到了真正的兇手,
但是江國慶的生命與他的家人所承受的痛苦與汙辱,
是怎麼樣也無法撫平與回復的,難道死刑也必須對清白的人嚇阻嗎?
參考資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1%9F%E5%9C%8B%E6%85%B6%E6%A1%88 


[證據四]
根據資料,「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性。」且又根據令一份資料顯示,「歹徒再做壞事時,通常是當下 臨時起義,很少想到後果,會仔細考慮後果的智慧型罪犯,也預先周全準備,不認為這種事會臨到他頭上,所以,死刑的存在對防止犯罪,並沒有太大意義。死刑原 本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要赫阻人們殺人,既然今天死刑已經沒有赫阻性了,那就沒有存在之必要了。

[證據五]
死刑不具備嚇阻犯罪的社會功能。支持此宣稱的論證是從犯罪率的統計調查著手,如下:廢除死刑國家的犯罪率並未上升,甚至反而比保有死刑國家的犯罪率更低, 可見得死刑並沒有嚇阻犯罪的功用。再次,幾乎所有國家原本都保有死刑,很多國家廢除死刑之後,犯罪率也沒有比廢除死刑之前更高。由此推論死刑沒有嚇阻犯罪 的社會功能。


資料來源:
http://lms.ctl.cyut.edu.tw/blog.php?user=9422042&f=blog_doc&bid=6929&page=1
http://tpa.hss.nthu.edu.tw/files/annual/2010/2010%20TPA%20Annual%20%E9%99%B3%E7%91%9E%E9%BA%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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