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台灣是否廢除死刑-第一階段)正方討論投票過程

林曉嵐提案
 
(一)就人道主義言: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不僅互相矛盾,更助長殘忍之風,有違人道主義之精神。
(二)就刑事政策言:犯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非僅為行為人個人的原因,如此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並不公平。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三)自司法實務言: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難期完美。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這是支持廢除死刑的最有力理由。
(四)自威嚇效果言:一般認為,人莫不畏死,故死刑具有甚高的威嚇效果。但是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
(五)就被害人立場言: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若能責令被害人勞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

資料來源: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R-090-056.htm

簡琬儀提案

第一點
死刑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
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
若能責令被害人勞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
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

第二點
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難期完美。
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
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

像是江國慶被誤判事件,15年後才洗刷冤屈,也讓他們的家人承擔了15年的傷害與外在的壓力,但也已經無事餘補了,因為生命不能再重來。

第三點
犯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
非僅為行為人個人的原因,
如此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並不公平。
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
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出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1600462
http://tw.myblog.yahoo.com/a0931621469/article?mid=318

周怡瑩提案
一、任何人都無權力來決定或參與決定去剝奪另一人的基本人權。所謂的「人權的基本原理」是指「人權是與生俱來的,不管是誰,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剝奪另一人的人權,即使他是一位惡性重大的罪犯」。

二、死刑的本質是報復,亦即死刑是用來達成報復的目的。刑罰的本質和目的不是報復而是教化,死刑違反刑罰的根本目的,所以死刑不應該被納入刑罰之中。每個國家都應該提升自己的文明,廢除報復性的死刑是文明提升與進步的象徵。

三、 死刑產生的是「把犯罪者永久與社會隔離,防止他們再犯死刑罪」的功能,這個功能也可以被「無期徒刑」來達成,進而無期徒刑可以產生刑罰教化的功能。監禁終 生與社會隔離,則意義亦如同死刑。法律存在目的應該不是用來懲罰犯罪,而是用來矯正犯罪的。因此報復性的死刑就沒有必要。這是「死刑功能的可替代性」。只 要有其他可行的選擇,蓄意奪走他人性命都是不對的,法律表現出對生命的默然關懷,即使是重刑犯生命也一樣;法律不鼓勵使用暴力,即使是無辜的可能受害者也 不應隨意使用。由此可見,要尊重生命,先得要廢除死刑。

資料來源:http://tpa.hss.nthu.edu.tw/files/annual/2010/2010%20TPA%20Annual%20%E9%99%B3%E7%91%9E%E9%BA%9F.pdf

陳欣雨提案
 
論點一
在2007年底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個【全球暫停死刑執行】的決議,希望世界各國先暫停死刑的執行,並且希望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檢討相關政策,聯合國也會在2008年的大會上提出檢討報告。由此看來,廢除死刑已經成為國際人權不可逆的潮流與趨勢。
在法律專業團體所舉辦的提問會上,謝長廷先生針對廢除死刑也明確表示支持,他提到廢除死刑是國際潮流也是必然,只是時間的問題。台灣要趕快做好準備,包括終身監禁等配套要出來,並且要要教育、讓社會討論死刑議題,讓民眾知道相關的訊息。

出處 : http://www.peopo.org/taedp/post/12939

論點二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政府,現階段應暫停死刑、盡速修法,重新檢視廢除死刑的配套,建議法務部將已槍決的死刑犯相關資訊公開、透明,協助學者深入探討死刑犯背後的社會結構因素,才能從源頭阻斷犯罪。而藉此更能避免江國慶冤案再度發生。
出處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9/131/2ousr.html 奇摩新聞

論點三
台灣其實已經好幾年無時施死刑制度,這次的回覆實施確實引起了國際各界的關注。死刑這樣的制度其實只能治根不治本,對於問題的根本還是沒有真正的解決。我們應該要就犯罪的發生原因做更深入的探討,並非以死刑替代。
陳冠樺提案

1.死刑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
依據Roger Hood 在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一書中的研究發現,死刑 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以加拿大為例,他們廢除死刑後,犯罪率反而逐年降低;另外,加強警察或 檢察官辦案的正確性比事後的刑罰更能嚇阻犯罪。認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的人,忽略了死刑本身反而成為犯罪的幫手。廢除死刑是為了追求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政 策,死刑本身不應成為政府解決重大犯罪問題的萬靈丹,它只讓政府懈怠了應當提出 更有效治安維護政策的責任。
2.冤案不能避免,死刑不能回復
死 刑本身充滿了歧視。不勝枚舉的死刑濫用和執行,往往發生在窮困、弱勢者或特定種族、宗 教、族群身上。死刑合理化了國家的暴力行為,終究會殃及無辜的受害者;若是司法體制有漏洞,更 是無法避免無辜受害者遭到處決的風險。自1973年以來,在美國有123個死刑定讞的個案,因為新證據的浮現或者是因為鑑識技術的進 步,最後翻案獲得無罪判決。那台灣呢?雖然沒有如美國一樣直接的研究數字,但卻有高達88.14% 的台灣民眾認為法院判處死刑有判錯的可能性。所以我們應該不要忘記:任何一個司法體系都不能夠 確認司法百分之百的不出錯,但死刑一旦執行,就沒有回復的可能性。
3.廢除死刑是國際人權不可逆的趨勢
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六條規定,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 為對最嚴重之罪行的懲罰,而且必須經過司法體系合格法庭最後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二任意議定書】以及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明定締約 國應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已是國際人權趨勢不可逆的潮流。整體來看,這些國際公約都認為,生命權 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不能任意剝奪。即使判處死刑,死刑犯也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同時,不得判處十八歲以下的人死刑,也不得執行孕婦死刑。

出處: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205
 投票過程:
林曉嵐: 林曉嵐1 簡琬儀2 周怡瑩3
陳欣雨: 周怡瑩 3陳冠樺 2簡琬儀 2
簡琬儀: 林曉嵐2 簡琬儀2 周怡瑩3
周怡瑩:林曉嵐2 簡琬儀2 陳冠樺 2
陳冠樺:簡琬儀 2周怡瑩 2陳冠樺 3

結果


簡琬儀2 周怡瑩3 陳冠樺2 林曉嵐2

由於簡琬儀2和陳冠樺2的論點相似
所以第三個論點選擇林曉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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